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8〕82号)

发布者:js4399金沙线发布时间:2020-05-19浏览次数:17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障我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我校审核批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备案,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广东省、学校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运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一管理、公开平等、扶优汰劣,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是我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管理本单位牵头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六条  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机构(以下简称“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管理本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基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设立条件

技术开发条件较好、技术实力较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设有专门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

(四)能够提出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并提供充足的项目研究经费;

(五)能为基地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六)与我校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同时须有博士后进站人选。

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省或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根据科研发展需要可随时进行创新实践基地的增设工作。

(二)拟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向学校提出商建函,并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见附件),我校牵头的二级单位出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行性报告》申请,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同时须上报至少一名基地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

(三)我校博士后遴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择优遴选,报学校审定后批准设立。

(四)我校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四章  基地博士后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依托我校任一相关流动站招收基地博士后,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基地博士后等工作。

第十条  基地博士后的招收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负责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合作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按流动站招收类型提交材料,由校博管办上报省人社厅审核。

第十一条  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须与基地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将基地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薪酬、社会保险、户籍管理、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我校负责办理基地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基地博士后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根据流动站的委托建立基地博士后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基地博士后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十四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的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考核评估,生产经营性的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考核评估。检查评估方式以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社会评估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情况。主要包括承担国家或省科研项目情况、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成果、专利及奖项情况,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性,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科研事业性的重点考核其论文、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生产经营性的重点考核其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博士后人员队伍情况。主要包括招收情况、在创新实践基地任职及发挥作用情况等。

(三)创新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团队支撑、经费投入、实验配备、后勤条件等方面。

第十五条  我校负责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一般五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基本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考核情况将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沟通联系,强化跟踪服务,确保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质量,对连续3年空站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设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根据各级人社部门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前业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我校联合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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